自2011年5月機動車酒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逐漸成了不少司機的共識。然而,各地涉及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卻呈逐年增加的態勢。有關專家建議,應該立法規范,加大對酒后駕駛電動車的處罰力度,但對于電動車酒駕入刑的呼聲,專家表示應持謹慎態度。
電動車司機酒駕頻頻引發交通事故
6月1日,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肇事的楊某被江西省上饒市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逮捕,成為上饒市首例因醉酒駕駛電動車遭到逮捕的嫌疑人。不久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也公開審理了當地首例電動車醉駕案。
雖然電動車被列為非機動車,但讓交警頭疼的是,風馳電掣的電動車“鬧”起事來,絲毫不遜于二輪摩托車、轎車等常見的機動車輛。發生在上饒的電動車酒駕案中,一名婦女和一名小孩被撞傷;柳州的曹女士酒后駕駛電動車與另一輛電動車發生刮擦,導致對方車主顱腦損傷。
由于電動車缺乏防護,事故對車主本人的安全也構成較大傷害。6月24日下午,馬某喝了半斤白酒后駕駛電動車在南京長江大橋北堡附近突然失控,“嘭”的一聲撞上路邊護欄,造成重傷。
據有關部門統計,2011年僅浙江省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事故就達5916起,事故共造成死亡958人,受傷6556人,相比上一年呈上升趨勢。
超標電動車肇事與機動車同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是,法律明確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機動車,作為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司機酒駕為何也被判處“危險駕駛罪”?
溫州市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稱,關鍵問題在于鑒定標準。根據國家的相關標準,電動車最高車速國標為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空車質量國標為不大于40公斤,而且必須要有腳踏裝置。“一旦公安機關提供的鑒定書顯示肇事電動車超標,檢察機關就將以機動車肇事進行起訴。”他說。
記者調查發現,根據這個標準,目前全國大部分的電動車均為“超標”車輛。一位電動車行業人士說,隨著目前城市容量的擴大和交通速度的提升,20公里/小時的車輛已經很難符合消費需求。此外,要使整車重量達到40公斤以下,就要將現在較重的鉛酸電池換成鋰電池。但是,鋰電池成本太高。
有電動車門店的銷售人員稱,“超標車”也是可以上牌的:“車速和車重都是可以調的,檢測時不會被發現。”交警部門認為,大量超標電動車(超速、超重、超大)違法上路、騎車人漠視交通法規是肇事的主因。
專家呼吁:明確“身份”從嚴管理,量刑需謹慎
針對電動車酒駕的處罰,浙江警察學院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管滿泉說:“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非機動車輛,相關法律和規定均比較含糊。”他認為,“即使電動車重量超過40公斤、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是超標車,也不能認定其就符合機動車條件。”他說,在國家相關部門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貿然認定“超標電動車”就是機動車,據此判處相關醉駕人員危險駕駛罪過于草率。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當前最重要的是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就“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明確規定,以統一法律適用。
記者了解到,為了應對超標電動車肇事在法律中的尷尬,一些城市出臺了政府臨時規定,對這一類車輛進行管理。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將被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對于參照機動車將酒駕電動車入刑的呼聲,管滿泉說,電動車是一種重要的出行方式,目前我國駕駛電動車出行的群體較大,貿然將電動車酒駕入刑,或“一刀切”禁止電動車的銷售,既不人性化,也不符合當前的國情。
杭州市交警支隊道路秩序處處長孔萬峰認為:“醉酒后駕駛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確實具有較大危險性。交警部門應該加大打擊處罰的力度,加強宣傳,尤其是安全意識教育,讓老百姓切身感覺到醉酒駕車的危害。”但他同時表示:“從目前的情況看,酒駕電動車可以提高處罰力度,通過行政和治安手段予以處罰,但是否有必要入刑,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