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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摔死,同飲者擔責
來源: 2015-12-21 17:27 作者:
近日,沾化縣法院審結一起朋友聚會飲酒造成的損害糾紛。董某、吳某與程某三人在某酒店飲酒用餐,程某醉酒后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傷,于次日救治無效死亡。沾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共同飲酒者董某、吳某應對程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2年9月17日晚,董某、吳某與程某三人相約在一酒店飲酒聚會,事后據董某回憶“每人喝了將近一斤白酒,三瓶啤酒”。用餐后三人一起離開酒店,此時程某已經明顯醉酒。董某、吳某攙扶程某回家途中,程某不慎摔倒,頭部著地受傷。董某、吳某自以為程某傷勢不重,便沒有及時將程某送往醫院,而是將其直接送回家中,也沒有對程某的家人詳細說明程某的傷情。當晚,程某即處于昏迷狀態,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死亡原因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呼吸循環系統衰竭。
死者程某家屬將董某、吳某訴至法院。家屬認為董、吳二人明知程某酒量一般,在共同飲酒時存在勸酒行為,導致程某喝醉。在程某摔傷后,董、吳二人也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救護措施,使得吳某錯過最佳救治時間。董某、吳某存在明顯過錯,應對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董某、吳某則辯稱,親朋好友一道喝酒聚會,酒席間相互勸酒,作為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違反社會道德,而且喝酒過程中二人沒有惡意勸酒。程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酒精耐受程度(俗稱酒量)應當是明知的,但自己過量飲酒,責任應當自己承擔。當發現程某摔倒后,又設法將其送到家中。董某、吳某稱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吳某與程某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造成彼此之間相互負有保障共同參與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所有的同飲者都應當明知飲酒過量會傷害身體或導致醉酒后控制、識別能力的下降。在這種情況下仍相互勸酒,以致受害人出現身體不適,而董、吳二人對程某的不良反應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另外,董某、吳某在程某摔倒受傷后,沒有及時、有效地履行救助義務,造成延誤搶救的最佳時機,最終致受害人程某搶救無效死亡。董某、吳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程某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備完整控制和管理能力,應當明知飲酒的不利后果,故程某對自身的損害應當承擔70%的主要責任。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有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董某、吳某分別賠償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3萬元。 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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