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存放在KTV的啤酒,過了存放約定時間,KTV是否具有處置權?昨天上午,記者在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采訪時,工作人員拿出一則典型案例稱,KTV不具有處置權。
最近,上虞市消費者徐先生約了幾個朋友,一起去上虞城北的一家KTV聚會。“大家唱得很盡興,喝得也開心,但是,喝剩的36瓶雪花啤酒的處置成了一個難題。”徐先生說,在KTV的建議下,這36瓶啤酒存在了KTV,下次光顧時再喝。KTV相關工作人員開具一張存酒卡,上面除了寫明存放酒的品種、數量等外,還加了一條,“存放有效期30天”。“說實話,當時酒喝得有點多,根本沒有細看存酒卡上的時效。
大約40天后,徐先生偶爾發現皮夾里還有一張存酒卡,就再次約上幾個朋友去消費。然而,KTV工作人員稱,因為過了存放期,徐先生原先存放的36瓶啤酒已經被沒收了。
但徐先生覺得,這36瓶啤酒自己是付過錢的,KTV無權據為己有。而KTV工作人員認為,這是他們條款規定的,換作別人也是作沒收處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最終不歡而散。
前些日子,徐先生向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求助,工商部門立即介入調查。“KTV提出的‘存放有效期30天’其實就是大家日常在說的典型的‘霸王條款’。”昨天,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相關人士稱,KTV沒收消費者啤酒的做法不妥,這是因為,一方面消費者去KTV唱歌,購買了啤酒,意味著啤酒的所有權歸消費者,KTV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不能擅自處置消費者存放的啤酒。特別是KTV更不能把“存放有效期30天”作為沒收的前置條件。另一方面,消費者應該有知情權,在啤酒存放期快到時,KTV有提醒、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在工商人員的介入下,KTV也覺得理虧。最終,KTV歸還了消費者存放的36瓶啤酒。工商人員還提醒消費者,在一般前提下,消費者還是應該在有效期內提取或使用存放的物品。如果因此而發生消費糾紛,應及時向工商部門投訴,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