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上初一的飛飛應邀參加同學生日聚會,地點在張某經營的快餐店。參加聚會的共14名同學,他們從店內要了白酒兩瓶,啤酒一捆。飛飛喝了白酒三杯、啤酒半瓶后突然倒地,不久開始嘔吐。同伴見狀將他送回家,母親急忙將兒子送醫院救治未果,經診斷飛飛系急性酒精中毒窒息身亡。
被告快餐店老板張某說:“快餐店由我們夫妻兩人經營,是小本生意,因為在學校附近,很多學生會來店里吃飯。我們不知道國家有不準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定。去年臘月,正是飯店生意最旺的時期,可是原告卻多次采取了不理智的做法,導致我的飯店停業?!?/P>
調解中,原告給法庭拉了一個單子,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等等共計48000余元。被告也要求原告賠償干涉飯店經營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多次調解工作中,法官更多情況下扮演了傾聽者的角色。通過情與法的講解和分析,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當庭給付原告賠償款14000元,對原告過激行為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