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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工商局從王某經營的羅源縣兩岸臺貨商行沒收洋酒35瓶、臺灣酒14瓶、進口飲料20盒,并處罰款15840元。
經查,2008年底,王某從福州、廈門、霞浦分別購買無合法來源進口酒類和飲料。對上述進口酒類和飲料執法人員兩次發出提交證據材料通知書,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相關產品的進貨單據、報關單、產品檢驗報告或衛生證書。
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否則,執法機關將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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