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吧存的啤酒,商家竟然說酒水過期,不讓取!”21日,家住啟明東路的陳女士來到瀍河工商所進行投訴。
9月初,陳女士在啟明東路一家名叫開心人的酒吧消費后,將未喝完的12瓶啤酒寄存在該酒吧。10月20日,陳女士跟朋友們一起再次來到該酒吧,打算取出之前寄存的啤酒。但酒吧負責人卻告知她,啤酒的寄存期限已過,陳女士不能再領取。而此時,陳女士才發現,原來手上拿著的酒水寄存憑證上,有一行僅有米粒大小的字注明寄存“保質期”。
“啤酒是我花錢買的,商家憑什么設限,酒水寄存憑證只是證明我在此有未完結消費?!苯涍^多次協商未果,21日,陳女士來到瀍河工商所進行投訴,要求商家歸還其12瓶啤酒。
隨后,瀍河工商所執法人員陪同陳女士一起來到該酒吧,在經過調查后,工商執法人員表示,按照相關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若保管期滿,保管人應當將原物歸還寄存人,但保管前雙方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該酒吧制作的酒水寄存憑證存在缺陷,容易誤導消費者。最終,經過工商人員調解,商家退還了陳女士12瓶啤酒的錢款。
工商執法人員表示,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提供的酒水寄存憑證,實際上是格式合同,使消費者喪失了自由領取寄存酒水的權利,也免除了經營者退還酒水的義務,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寄存期滿后,經營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責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處理掉或占為己有,酒水的所有權仍歸消費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