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KTV消費過的人都知道,消費者沒有喝完的酒水,KTV都會提供免費的保管服務。不過,這項服務背后卻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喝完或者帶走或者續存,否則就會被KTV“處理”掉。所謂的“處理”,就是消費者手中的憑條會自動作廢,而寄存的酒水也會因此被“充公”。那么,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否合理?前天,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消費者投訴: 我買的酒憑啥不能取? “我在KTV寄存的啤酒,商家竟然說寄存過期,不讓取!”前天,消費者孫先生向記者投訴,稱自己拿著酒水寄存憑證去KTV取酒,結果遭到了拒絕。他希望本報維權熱線能幫他討個說法。
據孫先生說,今年1月10日,他和一些朋友去了市區勝利路上的“快樂迪”KTV唱歌,并購買了一些酒水。當天晚上,因為還有20瓶330ml的青島啤酒沒有喝完,孫先生就將剩余的啤酒寄存在了KTV,KTV出具了一張寄存單給他,孫先生未經細看就保存了起來。
2月12日左右,孫先生和家人想搞個新年聚會,便又去了這家KTV,準備把寄存單上的酒喝喝完,沒想到對方卻稱寄存期限已過,不能領取。孫先生這才發現,原來手上的酒水寄存單是有“有效期”的,上面寫著“到期日是2010年2月10日”。而事實上因為過年比較忙,孫先生之前也沒想起來要到KTV消費。
“啤酒是我花錢買的,商家憑什么設定時限?”孫先生試圖和商家理論,但無奈20瓶啤酒還是沒有避免被沒收的命運。孫先生說,這啤酒是10元錢一瓶買的,既然酒是自己出錢購買的,就是自己的私有財產,KTV無權處置。再說,既然設定了時間期限,KTV是否應該在快到期時打個電話過來提醒一下,或者加收一定的管理費。而不能在沒征求他意見的前提下,說作廢就作廢。他堅持認為,KTV應該允許他繼續消費,或者是退還他買酒的錢。但最終協商無果。
KTV答復:公司規定,只能這么做 根據孫先生所提供的寄存單上,記者注意到上面寫著一些注意事項,孫先生最介意的就是第二條“寄存期限一個月,逾期作廢”。
就這個情況,前天記者向快樂迪KTV勝利路店的有關人員作了咨詢。對方表示,每次客人結賬時,如果碰到有“寄存酒水”現象的,他們的服務員都會向客人提醒一句,有效期為一個月,快到期前可以續單。也就是說,只要在有效期之內到KTV,可以續期,或者是打包帶走,或者是喝完。該人員表示,這一做法是公司規定,他們也只能這么做。
據他介紹,一般客人都會在規定時間內來處理自己的酒水,像孫先生這種情況并不多見。按照慣例,如果一個月有效期內消費者不來做任何處理的,他們就會對此單子進行處理,酒水也就不能再領取。
記者調查:“酒水寄存”是個“潛規則” A、KTV幾乎都有寄存業務
幾乎所有KTV都是這么在操作?那么,“酒水寄存”是不是消費場所的一種普遍現象?前天,記者就此調查后發現,寄存業務在KTV、酒吧等場所相當有市場。
在“快樂迪”、“金麥迪”、“麥克風”等KTV,幾乎都有存酒業務,而且有效期多為“一個月”。“麥克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他們店規定,酒水存期為一個月,之后可以續存。因為現在KTV競爭比較激烈,很多KTV都有“滿就送”等促銷活動,而存酒的一般都是老客戶。“金麥迪”則表示,酒水寄存現象還是蠻多的,但也有消費者選擇“打包帶走”。而寄存酒水的消費者往往是經常來玩的那些人,所以即便是寄存,消費者一般都會在到期之前來消費或者是續期,續期最長也不會超過一兩個月。
至于“逾期”的酒水怎么處理,這些KTV均表示過期就沒有辦法再取了,也就是說只能沒收。有關人員分別表示,一方面他們的電腦系統會自動消掉這個單子;另一方面消費者手中的單子上也明確寫著“過期作廢”字樣。
B、酒吧存酒“規矩”更多
除了KTV,市區大部分酒吧也是有“存酒”業務的,只是各自的“規矩”不一樣。在一家叫“吉普”的酒吧內,有關人員告訴記者,存酒是免費寄存,但不同的酒期限不一樣,而且有條件。比如,啤酒是6瓶以上才能寄存,期限7天;紅酒1瓶以上寄存,期限是10天;洋酒是15天。而到期之前,他們一般都會提醒消費者取出來或者延期,延期的時間啤酒為5天、洋酒為7天。“過期”現象一般不多見。
在市區1818演藝會所,有關人員也表示,在他們酒吧點單的酒也是不能退的,但可以辦理存酒卡。存酒有效期一般為1個月,之后不消費就自動清空。而存酒的條件是,啤酒一般是6瓶起,紅酒1瓶起,洋酒開封也可以存。
C、存酒被“充公”是常有的事
記者調查發現,之所以存在“存酒現象”,一個前提是這些消費場所均不允許退酒。也就是說,消費者點了單就只能依單消費,而不能退單。一旦過了存酒“有效期”,消費者多數只能“自認倒霉”。
金小姐是個愛玩的人,平日經常和朋友出入于一些娛樂場所。金小姐說,為了引導消費者下一次消費,一些KTV或是酒吧都會不定期地推出“買一打送6瓶”等酒類促銷活動,所以喝不完也是經常的事。這就需要寄存酒水,但商家都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有“有效期”。金小姐說,有時因為工作忙或者是忘記了,過期的事也是經常的,但由于存單上寫了期限,大家一般不大會去計較。“在我的圈子里幾乎都是如此,過期就只能自認倒霉了。”金小姐說。
金小姐說,有類似遭遇的人其實比比皆是。陳先生是生意場上的人,經常有一些商務應酬選擇在酒吧或是KTV,一般情況下他都會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消費完,但有時候也是沒辦法就只能讓它“自動過期”。陳先生說,就拿前幾天來說,他和朋友在一家酒吧買了一瓶威士忌,把沒喝完的大半瓶酒寄存在KTV。可存酒期限的最后一天又正好是大年三十,平時又太忙沒時間去續期,所以只能自動棄權了。陳先生說,有的酒吧還有規定,存酒再消費者只能在零點以后,之前的消費還得掏腰包。
記者了解到,對存酒限定保存期等限制條件,幾乎是KTV、酒吧的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以酒吧為例,大型酒吧一到周末就人山人海,座位非常緊俏。顧客消費存酒,現場的買酒量自然會有所下降,所以酒吧就出此對策。
消保委觀點:“逾期作廢”不合理
消保委:“沒收”是不當得利 KTV存的酒水,憑證上規定“逾期作廢”,那么這種“沒收”行為是否合理?前天,就這個問題記者向消保委有關人士作了咨詢。
“嚴格講,商家的這種‘沒收’行為是不當得利。”市消保委秘書長章建平說,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提供的酒水寄存憑證,實際上是格式合同。購買后的酒水是消費者的私有財產,實際上消費者存酒的行為只是讓商家代為保管,所有權仍歸消費者,財產權并沒有轉移過。而合同的內容卻剝奪了消費者自由領取寄存酒水的權利,免除了經營者退還酒水的義務,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于商家來說,這種“沒收”行為其實是一種不當得利。
另有有關人士認為,這種行為涉嫌“霸王條款”,盡管憑證確定了雙方合同關系,但合同本身是有不合理約束條款存在的。當然,酒水也是有保質期的,不能無期限給予寄存,超過有效期適當收取保管費倒是可以理解的。
律師:存酒應該歸還消費者 對于KTV、酒吧“沒收”消費者過期存酒的行為,有關律師也認為有不妥之處,存酒應該歸還消費者。
浙江中圣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百坤表示,首先消費者和KTV之間是一種消費關系,消費者支付了酒水費,就有了合法的所有權。而消費者將消費剩余的酒水委托店家予以保管或者寄存,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但商家卻加了一條“有效期”的格式條款,是一種免除自己保管或寄存義務的,憑條上的這句話對消費者來說是沒有約束力的。若保管期滿,保管人應當將原物歸還寄存人,寄存期滿后,經營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責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處理或占為己有。酒水仍應歸消費者。
當然,對于存酒“逾期”不取的現象,該律師認為,對消費者來說是懈怠自己的權利。其實存酒時應該仔細閱讀相關憑證說明,最好在相關期限內消費,免除不必要的麻煩。而對于商家來說,消費者的東西不能隨意處置或是沒收,商家沒有這個權利。除非是過了保質期,或者是保管物的價值丟失,這種情況才情有可原。
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