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進力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張進力賠償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損失6萬元。古井好酒美名揚
古井貢酒公司是中國釀酒界的著名企業(yè),主要從事生產(chǎn)、銷售白酒。其產(chǎn)品古井貢酒是中國老八大名酒之一,獲工部質量大賽金獎和出口產(chǎn)品金獎,被世人譽為“酒中牡丹”。其所注冊的“古井貢”商標,于1999年1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商標監(jiān)(1999)14號審定為馳名商標。其產(chǎn)品古井貢酒是中國名酒。
美名被冒用——可氣
2008年6月份,張進力來到亳州市譙城區(qū)幸福橋西邊路北的賓館內,約甘建民到賓館后,兩人商量由張進力負責生產(chǎn)加工假古井貢酒,然后由甘建民在亳州進行銷售。2008年6、7月份,甘建民從浙江省蒼南市龍崗鎮(zhèn)購買假古井貢酒酒類外包裝,交給張進力1100套(每套6瓶)。
美酒被勾兌——可恨
張進力把購買的假冒“古井貢”商標交給山東曹縣莊寨鄉(xiāng)村民劉永坤,讓其制作假古井貢酒(黃包裝38度)1100箱。見利忘義的劉永坤深知制售假酒尤其是名酒利潤豐厚,于是坦然接受張進力的請求,并迅速組織實施假酒制造計劃。劉永坤將加工好的假古井貢酒以每箱35元的價格給張進力,張進力以每箱39元的價格給甘建民,甘建民則以55元至65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譙城區(qū)鄉(xiāng)鎮(zhèn)的商店和超市。
一紙判決判賠6萬——可慰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張進力未經(jīng)古井貢酒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假冒)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被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古井貢酒”商標系馳名商標,其商標項下的“古井貢酒”是我國白酒中的名酒,被告張進力生產(chǎn)銷售的假古井貢酒有1100箱,沖淡了原告的產(chǎn)品銷售市場,張進力的行為造成原告較大損失。考慮到張進力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和范圍,以及“古井貢”商標的聲譽,原告的產(chǎn)品的產(chǎn)地、主要銷售地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