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檔酒市場價格紊亂由來已久,這是酒類市場“過度放開”的結果。
由于酒類屬于嗜好品,是精神消費品的一種,古今中外,酒一直都被當成特殊商品加以管理。我國自漢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198年)初榷酒酤以來,歷朝歷代都是實行酒類專賣制度,而且世界很多國家也學習和借鑒這一管理手段,用酒類專賣為國家聚財,用酒類專賣調控經濟,用酒類專賣管理市場。
2000多年來,酒類專賣制度經歷了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代)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經濟形態的實踐檢驗,是公認的興邦富國良策。美、日、德、韓、加等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在實行(或實行過)酒類專賣,甚至還實行過比酒類專賣更為嚴厲的酒類管制。
1979年我國停止酒類專賣后,酒類市場逐漸放開,在這30多年的發展中,酒類市場亂象叢生,其中不乏假酒、毒酒致人傷亡事件。盡管國務院及相關部委三令五申要求加強酒類市場管理,十幾個?。ㄊ校┮步Y合當地實際出臺了地方酒類管理法規,商務部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也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但上述法規由于管理形式、管理手段、管理重點不盡相同,又缺乏全國統一的、具有一定層級的法律體系,因此酒類市場無序狀態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觀。
高檔酒價格紊亂只是酒類市場無序表現的一種,新華社的報道中指出了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但其根源在于我國酒類市場的“過度放開”。
酒類市場放開30余年來,正值中國在市場化的軌道上疾馳,目之所及,無不被市場化所侵染,酒類市場今日之種種亂象,就是過度市場化之結果。受酒類商品利潤較高的誘惑,“酒廠林立,經營遍地”,酒類行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從近幾年各地涌現出的大批煙酒專賣店可見一斑。
市場放開意味著以前不能做的事情,現在可以做了;以前有些企業和個人沒有相關資質,現在可以申請了。在流通領域,由于沒有嚴格的準入門檻,全國涌現出了幾十萬家酒類批發單位,而零售業戶更是不計其數。這樣的過度市場化讓消費者無所適從,同時管理缺失問題也在所難免。
保障市場穩定與健康的秩序是酒類市場放開要達到的重要目標。酒類市場放開應該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在考慮國家利益、市場穩定和保護產業發展并兼顧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的放開。
酒類市場的放開,應該建立在政府職能由決策者和管理者向規則制定者和監管者轉變的基礎上,其主要任務是要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并維護市場秩序。國家對酒類市場的監管方式也應以行政手段為主變為以法制建設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真正實行市場化的資源要素合理配置。
市場經濟是規范經濟,也就是法治經濟。要想市場機制取得較好的效果,就要先有完備的市場規則,就如引水到田,如果事先沒有修好水渠,那么,一旦開閘放水,就會肆意橫流,不會有多少水到達田里。在規則不完善的情況下對酒類市場的放開,實質就是“過度放開”,只會適得其反。筆者以為,對于酒類市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場存在的種種問題,需要合理運用計劃和市場兩只手,讓計劃與市場相輔相成,對酒類市場“適度放開”。
國家可以通過酒類許可證管理,實施市場準入制度,進行酒類市場宏觀調控,履行政府管理職能,通過治理規范的具體措施,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通過價格干預措施把酒的價格調整到正當的程度;通過必要的手段,使企業的利潤維持在合理的水平;通過完善和健全的法律體系,實現對行業科學的、有計劃的市場化管理,為酒行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社會環境,確保國家、企業、消費者利益的得到保證,促進酒類行業科學、持續、健康、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