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報記者 陳彤/文 餐飲行業是否允許顧客自帶酒水,相關的爭論近些年來一直持續著。餐飲企業與消費者的觀點針鋒相對,難以調和。2012年,浙江全省范圍內開展的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專項行動中,麗水市工商局另辟蹊徑,通過行政約談,推動餐飲行業放棄“謝絕自帶酒水”的慣常做法,改由雙方協商“酒水自帶”服務價格。
相關方面認為,麗水的這一做法,不僅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兼顧了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或將成為破解餐飲消費困局的有效路徑。
另辟蹊徑破解消費難題 《市場導報》記者獲悉,在此前的爭論之中,消費者普遍認為,“謝絕自帶酒水”違背了自愿和公平的原則,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是硬性搭售的強制性交易行為。而餐飲企業則認為,“謝絕自帶酒水”純屬其行使企業自主經營權,并不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監管部門對于上述爭議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全國范圍來說,有些地方的工商機關出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行政指導督促企業自律,但收效甚微。也有些地方,如湖北省武漢市,相關方面共同推出的 《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規定商家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從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遭到眾多網友抨擊。
針對這一消費困局,麗水市工商局自2011年下半年以來即開展了深入的調查。該局在全市范圍發放《餐飲行業禁止(謝絕)自帶酒水情況調查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989份。調查顯示:76.74%的消費者認為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不合理;84.23%的消費者認為其中的根本原因是酒店提供的酒水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太大。
2012年,麗水市工商局對全市餐飲企業開展了調查。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共檢查餐飲企業44家,其中有31家在餐廳入口處或其他醒目位置設置了 “謝絕自帶酒水”、“本店對自帶酒水收取相應服務費”等內容的告示牌。除3家餐飲企業在酒店醒目處設置的告示牌內容中對收費標準予以公示外,其余企業均未公示。有24家餐飲企業收取過酒水服務費,收費的方式有的按照酒的類別,有的按照桌數,有的兼而有之。
與此同時,執法人員也對酒水價格從批發企業、大型超市、一般零售企業、餐飲企業進行了調查取證,結果表明:餐飲企業的酒類銷售價格為市場批發價的1倍左右;飲料銷售利潤為90%-100%。
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麗水市工商局召集系統內執法辦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核審等方面的業務骨干,進行了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此外,該局還邀請市、區兩級法院、政府法制部門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對“謝絕自帶酒水”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及“自帶酒水”是否可以收費進行了探討,從正反兩方面進行了充分論辯,繼而認為“謝絕自帶酒水”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行業協會采納工商建議 通過反復的論證,麗水市工商局最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的行為是以告示的形式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該局由此對相關餐飲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在全國工商系統中首開先河。
處罰并非此次整治的目的,為了有效規范餐飲行業經營者依法經營,麗水工商局又先后多次召集餐飲行業經營者、餐飲行業協會成員參加座談會,并提出了餐飲行業可在最高限價下收取服務費的建議。麗水市工商局認為,具體的收費標準由餐飲行業經營者自主定價,并在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服務費標準告示牌,做到明碼標價,讓消費者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做到明明白白消費。
針對消費者自帶多瓶酒水會產生高額費用的問題,麗水市工商局建議餐飲行業在告示中增加“消費者自帶酒水來酒店消費的,應在就餐前告知酒店,雙方協商服務費價格”提醒,同時簽訂《自帶酒水服務費合約》,以明確自帶酒水的種類、數量、酒店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經過協商后的服務費價格,避免就餐后對收取服務費產生爭議。
付出的努力最終收獲成效,當地餐飲行業協會此后發出《倡議書》,完全采納了工商部門的建議。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楊紅燦局長對此作出了充分的肯定,他認為這種方式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經營者的合理得利,在其它行業的整治中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