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指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為了保護國有資產在產權轉讓過程中不受損失,意見稿規定,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按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意見稿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
據了解,該征求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京、津、滬、渝4地國資委和產權交易機構研究并擬定。意見稿共分八章,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布、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產權交易的具體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