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毛曉梅、徐濤)中國保監會7日晚間消息稱,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行為,防范管理運營風險,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通知規定,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壽險及財險公司一般分別應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6%和4%。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除滿足《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人壽保險公司一般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6%,財產保險公司一般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不超過可投資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的40%等。
通知中特別明確,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項目,可適當調整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比例。
保監會在通知中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充分考慮債權投資計劃的風險特征、資金來源和負債要求,制定資產配置方案,合理確定傳統產品和投資型產品的配置比例,將債權投資計劃主要配置負債期限較長的傳統產品。投資型產品配置債權投資計劃的,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債權投資計劃的期限、收益和額度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開展保險產品創新。
通知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可以投資本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自有資金投資應當由自營部門負責,并與受托管理資產嚴格分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不超過其自有資金的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委托機構投資指引的要求。
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具有監管機構認可信用評級機構的持續信用評級,且信用評級不低于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通知中還就保險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應滿足最近兩個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從事固定收益投資的人員不少于5人、投資資金實行托管且托管人與其股票資產托管機構為同一機構等條件。通知也明確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應滿足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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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