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資委發出了《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行職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對職工董事的任職條件、提名、選舉、聘任、權利、義務、責任以及任期、補選、罷免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職工董事發表意見時要充分考慮出資人、公司和職工的利益關系。董事會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職工董事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全面準確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董事會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職工董事應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并在董事會上予以反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法專家李曙光表示,該《辦法》與即將實施的《國資法》中提到的“涉及到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選由職工大會民主選舉”互相響應,是保證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辦法。
對于以前關注頗多的職工董事薪酬一項,《辦法》中規定,職工董事不額外領取董事薪酬或津貼,但因履行董事職責而減少正常收入的,公司應當給予相應補償。對此李曙光表示,職工董事應該以原有工資為主,適當補貼為輔。
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