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正式下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明確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相關問題。
辦法稱,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退稅賬戶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辦法還稱,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180日,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辦法稱,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以下資料: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付款憑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法強文章來源華夏酒報調,研發機構以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據介紹,本辦法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具體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開票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