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監局與河南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河南省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聯系浮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公通〔2010〕65號),從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機制。一是費率聯系浮動適用跟車原則。車輛在被發現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之后一個保險年度內變更、轉移登記車輛所有人,不影響下一個保險年度投保時上浮交強險費率。二是費率聯系浮動只適用于違法行為發生的下一個保險年度,不進行年度累加。三是飲酒1次上浮交強險費率的15%;醉酒1次上浮交強險費率的30%。違法行為按次累加費率,但因飲酒、醉酒原因累計上浮費率不得超過60%。四是飲酒、醉酒費率浮動因子和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費率因子同時適用。各費率因子之間為累加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