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當事人張某為個體工商戶,系泰安市岱岳區某鎮人。張某于近期,以每箱55元的價格從泰安市購進“青虎”牌罐裝啤酒2箱,為山東某啤酒有限公司生產。該啤酒外包裝箱的正面標注“青虎”,側面和底面標注并重點突出“青島優質BEER”字樣,且包裝箱和罐體的整體顏色為綠色。
當事人張某銷售價格為65元/箱,總貨值為130元。“‘青島’商標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登記核準的注冊商標,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工商所工作人員介紹,“青島”牌商標榮獲“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在啤酒市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當事人張某某銷售“青虎”牌灌裝啤酒,雖然是經過注冊的商標,但在實際使用中,在外包裝箱的側面和底面重點突出“青島”字樣,且整個外包裝和罐體的整體顏色,與青島啤酒極其相似,足以導致公眾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青虎”牌啤酒與“青島啤酒”相似,侵犯了“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沒收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青虎”牌啤酒2箱,并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