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7家商戶銷售的涉案葡萄酒,乍一看和正品沒有太大區別,包裝上有“HUAXIACHENG”拼音文字、“樹林+城樓”或“山峰+城樓”圖案。此外,還標注“煙臺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字樣。
消費者不仔細看很容易就會將其當做真正的華夏系列葡萄酒,但其中灌裝的都是劣質紅酒,其成本極低,口感很差,銷售價格也比正品要低不少。
據法院介紹,中糧集團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擁有“長城”、“華夏”、“華夏長城”等多個酒類商標,其葡萄酒產品深受消費者喜愛,而一些不法商人也盯上了這些品牌的經濟價值。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葡萄酒使用的“HUAXIACHENG”拼音文字,與品牌方享有商標專用權的 “HUAXIA”商標在書寫方式、字體、中文含義等方面一致,且囊括了后者。
此外,其使用的“樹林+城樓”、“山峰+城樓”的圖案,與品牌方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外包裝圖案在構圖、創意、組成元素及視覺等方面高度一致。
法院稱,涉案葡萄酒上的圖案與文字,均與品牌方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使用在“紅酒”這一經國家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且未能取得品牌方的授權,侵犯了品牌方對上述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釋對侵權行為也作出具體規定。
經過庭審,其中4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有3起案件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在承諾停止侵權的同時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