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備案信息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條例還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培訓指導、隱患排查、信用記錄、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等監督管理制度。
條例明確了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條件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同時規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種類。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頭制品;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對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上述五類食品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食品等物品外,還可處最低一萬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