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條禁令規定如下,嚴禁在全省檢察系統公務接待中飲酒;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早、中餐飲酒;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著制服和佩戴檢徽或警徽標志在公共場所飲酒;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與所辦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飲酒;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攜帶槍支、彈藥、械具、檔案、案卷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時飲酒;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酗酒、賭酒、斗酒、強行勸酒等不文明行為;嚴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飲酒。對于違反禁酒令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監督執行問責力度,確保鐵規發力、禁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