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記錄“露馬腳”
前不久,李先生看到淘寶網一家店鋪打出茅臺酒“全年最低價”“原價1518元,促銷價926元”的標語,一口氣買下24瓶茅臺酒,總共花費2萬多元。
幾個月后,李先生又見該店鋪的五糧液促銷,“原價1500元,促銷價618元”,一沖動又分兩次購買了總計26瓶五糧液,花費1.6萬多元。
付款后,李先生心里琢磨,自己從未認真比對過同類商品價格,不知道買到的酒水是否真如店家宣稱的那樣劃算,于是隨手翻看了一下該類酒水的銷售記錄,卻發現,茅臺酒之前的最低成交價為899元,五糧液最低成交價為598元。
號稱“年度最低價”的商品,竟比平時賣的還要貴幾十元!李先生頓覺自己被虛假營銷欺騙了,于是舉報該網店價格欺詐,物價局調查后認定該售酒網店構成價格違法,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之后,李先生將網店起訴到法院,對其已購茅臺酒主張1倍的賠償,對其已購五糧液酒主張3倍賠償,即要求判令售酒網店向其賠償7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有網頁截圖、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實,售酒網店在提供商品價格時存在欺詐,李某有權要求賠償。
虛構原價屬價格欺詐
售酒網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在淘寶店鋪上確實分別以899元、598元的價格出售過茅臺酒和五糧液,但屬于“限時促銷”和“抵用現金券”活動,而李先生參加的是“聚劃算”促銷活動且沒有使用現金券,導致自己沒有以更低的價格買到酒水,故其不存在價格欺詐。
李先生稱,該網店對其構成價格欺詐,并非在于其實際買到的酒水價格高于最低成交價,而在于該網店對外宣稱茅臺酒“原價1518元”、五糧液“原價1500元”,系以虛假標注原價的方式欺騙消費者。
上海一中院在審理中,就價格欺詐行為向當事雙方進行釋明,稱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虛構原價也系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之一。根據有關部門的明確解釋,商品“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售酒電商在其淘寶網店鋪對茅臺酒和五糧液原價所作的標識以及以往的成交記錄顯示,其行為屬于虛構原價,對李先生構成價格欺詐。據此,上海一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