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經營者的資質、購銷臺賬和索證索票情況、散裝酒的經營活動、酒類安全經營和消防工作都是此次檢查的內容。在名優酒方面,對馳名、著名商標和其他名優酒品代理商,要查驗是否有經銷授權協議,實際購銷與跟附證明是否相符;對從代理商購進酒品銷售的經營者,要督促索取供貨代理商的相關資質和隨附證明;對名優酒非賣品、內供酒違規上市銷售的,要給予糾正。在網上交易方面,對網上自營酒類批發、零售經營者,要查驗經營者是否具備符合要求的經營資質;對利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酒類銷售的,要督促網絡經營者索取酒類銷售者的資質證明,以備查驗核實;查驗所售酒品與網上展示是否相符,是否提供相應的跟附憑證。在倉儲物流企業方面,對倉儲物流企業同時從事酒類商品銷售的,要查驗是否辦理了相關的經營資質,所售酒品是否有跟附憑證;對倉儲物流企業,要督促經營者主動索票、索證,查驗所儲運酒品是否來源清、渠道正。
檢查時間為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