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超,系新野縣漢華街道辦事處人。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超酒后騎電動車從新野縣漢華區蔡莊社區開始,到儒林新城、一品國際花園,沿朝陽路、漢華路、酒廠橋頭至湍口村、樊樓村等地,持尖刀將夜間沿街停放在戶外的五十余輛汽車輪胎扎破,并將新野縣酒廠門前停放裝載水泥汽車上覆蓋的雨布點燃。經鑒定,被損壞的物品價值72620元;經南陽市耿介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李某超案發時處于普通醉酒狀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超酒后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受到懲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為了打擊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