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9日,東莞市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電科技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號(微信頭像照片顯示為上海某實業公司字樣)發送了水滴標照片2份和報價單1份,協商水滴標采購事宜。同年4月15日,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成立,倪先生系實業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4月17日,雙方通過微信號約定,實業公司向光電科技公司采購水滴標6000個。隨后,實業公司轉賬支付3.1萬元給光電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萬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業務的打樣費,并向光電科技公司明確了收貨人。2015年5月12日,光電科技公司按約將貨物發往上述地址。然而,實業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剩余貨款7.5萬元。光電科技公司因此向浦東法院起訴。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雙方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同,協商水滴標采購事宜、轉賬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圖、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物流單和網上查詢單等證據。法院審理后采信了相關電子證據,判決被告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