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12月,被執行人莫某某以電話訂購、上門送貨的方式,在申請人李某某處購買某品牌啤酒。2013年1月26日,經雙方對所購啤酒賬單進行結算,莫某某尚欠李某某貨款22783元整。莫某某于當天寫下欠條一張,認可所欠貨款,限于2013年底還清貨款,但一直未支付。李某某經多次催償未果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莫某某支援支付所欠貨款22783元給李某某,莫某某自愿補償李某某1217元,共計24000元,于2014年春節前支付給4000元,之后在2014年10月底前支付8000元,余下12000元在2015年春節前還清。由于莫某某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莫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并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經多次協調,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莫某某于先當場支付1500元給申請人李某某;剩余執行款項20000元,被執行人莫某某自愿定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欠款10000元,2017年5月11日前支付欠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