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出生于1969年,浙江松陽人,案發前在杭州做葡萄酒生意。
2010年,王某在溫州通過朋友認識了賈某(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已被甌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得知賈某有“便宜的茅臺、五糧液酒”,價格比市場價低很多。
其后,王某以每瓶160元的價格陸續向賈某購進假冒五糧液牌白酒,再以220至26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從中牟利。
“一開始不知道這是假酒,聽說是從廠家內部渠道拿出來的。”法庭上,王某說,自己喝過一瓶,但后來就沒有喝了。價格如此之低,王某對酒的真假自然心知肚明。
經查,王某從賈某處購進并轉售假冒五糧液牌白酒的金額達10余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