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
投訴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前,10個消費者權益受損害,9個會忍氣吞聲;《消法》頒布后,10個消費者權益受損害,4個會維權;最近,10個消費者權益受損害,6個會維權”,武高漢表示,雖然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高,但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今年,中消協年主題為“消費與責任”,這個責任就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和政府等社會各方面責任。對于消費者來說,一旦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維權,因為投訴不僅是在維護個人的利益,也是在維護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在維護我們的消費環境。從這一點來講,投訴不僅是消費者的權利,甚至是消費者的義務。
經營者
濫用國際慣例推卸責任
“國際慣例”是現在不少商家企業用來對付消費者的“法寶”,遇到“小費”、“賠償”等糾紛時,商家會以“國際慣例”為由替自己推卸責任。對此,武高漢表示,雖然我國目前的很多消費類法規引進了國際慣例,但并不是所有的國際慣例都適合中國的國情。比如“賓館中午12時退房”,國際慣例就是酒店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下午6時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費的做法,這是以外國的收入水平和國情為基礎的,但我國并不適用,這種收費方式有違公平交易。
焦點
酒店謝絕自帶酒水違法
“我們帶一瓶酒去酒店過生日,市場價才90元左右,酒店卻按店內售價的10%收了58元的“開瓶費”,消費者趙女士既憤怒又無奈。為“開瓶費”而“鬧心”的并非趙女士一個人。因為目前,在店門口貼一張“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賬單上列一項“開瓶費”的費用,成了大多數餐飲企業的做法。
據了解,2003年5月1日,中國旅游飯店協會制定發布了《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其中提出,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此后,“禁止顧客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逐漸成為全國餐飲業的行規。
對此,武高漢認為,行規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能隨意以行規給消費者增加義務。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之類行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違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