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亮表示:“一方面,要給企業和商家自由定價權,自由競爭。另一方面,也要堅決防范某些企業和商家利用貨源壟斷及流通等市場秩序弊端,以自由競爭之名牟取暴利,損害消費者利益,要在企業、商家以及消費者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
為此,汪亮建議,國家立法部門要盡快出臺規范市場行為的法規,使物價等部門對酒類市場產品的監管有法可依,從而遏制商家利用貨源壟斷及炒作等行為獲取暴利,如在核算生產和流通成本的基礎上,允許企業及商家在可控的利潤空間內有序競爭。“如果沒有監管,必然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造成市場主體因無章可循而行為失控,從而導致市場整體失序。”
李旭峰認為,廠家也應反思對銷售渠道管控問題,尤其不能對授權經銷商及專賣店以一紙限價令了事。一方面要嚴格檢查專賣店及其授權經銷商的出貨有無違反規定,另一方面要從根本上看到僅對自家銷售商的限價行為,是“頭痛醫頭”,這樣做不但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反而人為制造了雙軌制價格,助長了市場的瘋狂行為。為此,他建議,國內高檔暢銷酒類產品不僅應對授權經銷商及專賣店限價,更要推進一步,實行統一的市場零售價,在保證各級經銷商和零售商合理、合法利潤的前提下,規范整體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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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