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9月4日電(記者任硌 苑堅)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9月4日上午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孫偉銘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前,酒后無證駕車致4人死亡1人受傷的孫偉銘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孫偉銘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車,并有多次交通違法紀錄。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孫偉銘為親屬祝壽,其間大量飲酒。其后,孫偉銘駕駛川A43K66別克轎車送父母后,往成都市龍泉驛區方向行駛。17時許,行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孫偉銘駕車從后面沖撞與其同向行駛的川A9T332比亞迪轎車尾部后,繼續駕車高速行駛。當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相向正常行駛的4輛汽車。造成川AUZ872長安奔奔轎車內駕駛員張景全及同車乘客尹國輝、金亞民、張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傷。
經鑒定,川A43K66轎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34公里至138公里,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達到醉酒駕車標準。一審宣判后,孫偉銘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上訴人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一審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以及一審量刑過重等。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組成合議庭,于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從上午9時30分一直持續至13時。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孫偉銘行為的定性及適用法律、量刑等展開了激烈辯論,孫偉銘的代理律師向法庭呈交了部分新證據,控辯雙方對此進行了質證。檢察人員在闡述出庭意見時表示,孫偉銘罪行嚴重,情節惡劣,必須為其罪行付出代價,應當依法嚴懲,檢方指控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綜合考慮本案的各種因素,建議法庭不宜對孫偉銘判處死刑。
1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3時許,合議庭休庭10分鐘進行合議,復庭后,審判長宣布因此案案情重大,須提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日宣判。
轉載此文章請注明文章來源 中國酒業新聞網。
編輯: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