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節前夕高調亮相的“黃金萬圣酒”(下簡稱黃金酒),日前遭遇官司。今年“3.15”前夕,南京一消費者以該酒涉嫌違規宣傳、“欺詐消費者”為由,將相關企業告到了棲霞區法院。棲霞區法院于昨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買酒送岳父感覺上當了
薛太平是南京一家公司的職員。今年2月,春節前后多次被電視廣告“送長輩、黃金酒”密集轟炸的他,在拿到“年終獎”后,第一件事就是沖進超市購買了由五糧液集團保健酒公司生產的黃金酒禮盒(含2瓶酒,價值318元),打算作為禮品送給岳父。
然而,在聽一位朋友“一番指點”后,他再也興奮不起來。“這個酒很可能只是掛著五糧液的牌子而已,真正的幕后老板是靠黃金搭檔起家的史玉柱。”日前,薛太平拿著黃金酒的禮盒對記者抱怨:“更重要的是,這個酒在包裝和一些宣傳材料上還涉嫌欺詐消費者”懷著一肚子的郁悶,薛太平將銷售該酒的經銷商告上了棲霞區法院,要求對方退還黃金酒本金318元,另賠償31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等。
黃金酒被指“六宗罪”
在向南京棲霞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上,薛太平列舉出了黃金酒的六大“罪證”:
第一,黃金酒禮盒包裝物上,注有“同時還能強身健體,一舉兩得”的字樣,這違背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品的廣告審查暫行條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第二,黃金酒包裝盒上“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一欄中注有:“每100ml含:總皂甙83.5mg”。在該禮盒內的產品說明書中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這表明黃金酒的有效成分是常見藥酒、保健酒的數倍,甚至十幾倍。”“‘總皂甙’是個什么東西,普通老百姓肯定不知道。”薛太平說,這也違反了《保健品的廣告審查暫行條例》規定:不得“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表示科技含量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
此外,薛太平還列舉了黃金酒外包裝盒上其他多處問題:產品說明書中“國家品酒大師品鑒黃金酒后一致給予高度評價”,違背了上述《條例》中“利用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之規定;保健食品的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但黃金酒根本沒有在包裝物上標注其廣告批準文號;包裝物上“保健食品標志”面積僅為3平方厘米,占全部廣告面積(998平方厘米)的1/330,大大低于國家工商總局和衛生部要求的“不得小于全部廣告面積的1/36”的規定。
薛太平稱,最為明顯違規之處,則是“黃金酒”上已印上了注冊商標的R標志。據查詢,黃金酒作為注冊商標申請的日期是2008年6月27日,申請人是“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該商標注冊僅在異議期,并沒有真正被批準獲得該商標專用權。按照《商標法》,黃金酒只能標注TM標志,而不能標注R標志。薛太平說,這也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昨日,南京棲霞區法院已經開庭審理此案。薛太平的代理人周兵透露,南京其他幾位消費者也將視情況或于近期陸續提起相似訴訟。
生產商:宣傳不違法
記者致電黃金酒的委托生產商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公共事務中心發來傳真,稱“黃金酒銷售至今,關于廣告宣傳事宜,無任何違法違規情形”,并表示,早在2008年就有江蘇的消費者在其他法院提起過類似訴訟,“以合法形式企圖達到非法意圖”,“均遭法院予以駁回。”
對消費者的上述質疑,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公司作出書面答復稱,“黃金酒”注冊商標于2008年5月22日通過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黃金酒的外包裝也經過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審查批準;關于“保健食品的標識面積”,是“消費者混淆了廣告面積與包裝物面積的不同,其計算的方式和結果無任何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據上海黃金搭檔公司官方網站最新信息顯示,2008年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結果已正式公布,其申報的“黃金搭檔”商標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加上之前已獲得江蘇省著名商標的“腦白金”,該公司旗下的兩個拳頭產品雙雙獲得“江蘇省著名商標”稱號。
相關鏈接:黃金酒和五糧液有別
盡管在電視等各大媒體上,這種被反復宣傳含有“五種糧食、六味中藥”、“古法釀造、飲之大補”的黃金酒是“五糧液十年磨一劍”的產品,但黃金酒的真正“父母”卻并非五糧液,而或是靠營銷黃金搭檔等保健品起家的史玉柱。在黃金酒的外包裝物上,該酒的“公司名稱”也為史玉柱旗下的兩家公司———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健特藥業有限公司,而“制造”一欄則寫有“委托宜賓五糧液集團保健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目前,黃金酒已和黃金搭檔、腦白金構成了史氏旗下的“金兵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