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3個月前,黃某到一家飯店請朋友吃飯,自帶了6瓶白酒。結果有2瓶未喝,經(jīng)與服務員商量,由他們免費幫保存,并出具了一張收條給黃某。黃某留有手機號碼給服務員。服務員口頭交代黃某要在1個月內(nèi)前來消費。但黃某一直沒去這飯店吃飯,也沒有服務員打電話來問及此事。最近黃某到飯店吃飯時索要這2瓶酒,服務員說因過了保管期限不見他來消費,那2瓶酒已內(nèi)部處理了。請問,飯店這樣沒收黃某的酒應否賠償?
讀者 王興亮
王興亮讀者:
黃某將未使用的2瓶白酒交給飯店服務員免費保存,自交付時起即成立保管關系,飯店應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黃某的白酒。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文章來源中國酒業(yè)新聞網(wǎng)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秉S某在約定的保管期內(nèi)未來飯店消費領取,代為保管的白酒,飯店應及時通知他前來處理。飯店未通知黃某即以超過保管期限為由,自行內(nèi)部處理黃某的白酒,顯然沒有合法依據(jù),損害了黃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黃某有權要求飯店賠償。
黃某未在約定的保管期限前來處理他的白酒,如果飯店通知后黃某仍不來領取,飯店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的規(guī)定處理,以避免損害侵權行為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