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謝絕自帶酒水,是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而消費者自帶酒水,則是對飯店高價格的抗議。
據5月2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刪除了原來條例中有的“飯店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包間費等不合理的費用”的條款,這意味著,今后消費者能不能自帶酒水、飲料,將由飯店來決定。
消費者到飯店消費,能否自帶酒水一直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在社會上曾經多次引起廣泛討論,一種持贊成態度,即飯店等經營場所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以維護經營者的利益。另一種意見則是,飯店等經營場所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 ,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實,酒水不是問題,利潤才是關鍵。《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天平傾向了經營者一方。對此,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大可不必為此感到震驚和憤慨,就像我們有權要求自帶酒水一樣,這也是飯店的權利,我們應該進行換位思考。
如果消費者能從經營者的角度來看待問題,相信就會理解飯店的“謝絕自帶酒水”。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才有利于問題的解決。自帶酒水與謝絕自帶酒水之爭,說到底,是利益之爭。飯店謝絕自帶酒水,是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而消費者自帶酒水,則是對飯店高價格的抗議。了解了爭議的根源,我們就能看到,飯店謝絕自帶酒水不是問題,問題是以什么樣價格的酒水來銷售給消費者?是以與零售市場一樣的價格,還是以高出零售市場價格很多來欺詐消費者?正所謂醉翁之意不在酒,無論是飯店的“謝絕自帶酒水”,還是消費者的“自帶酒水”,關鍵都不在酒水上,而是在價格上。
正因為飯店提供的酒水存在很大的暴利空間,才遭到了消費者的抵制。因此,建議《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刪除原有條款的同時,不妨加上一句:飯店的酒水不得以高出零售市場的價格來銷售給消費者。否則對于消費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平。
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