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也可以與餐飲企業對簿公堂,但博弈的過程可能不乏艱辛。而解決市場糾紛,立法約束是最經濟的手段之一。立法環節的“當機立斷”,則意味著執法環節和市場交易環節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會大大降低
據5月23日本報報道,河南省人大常委會5月22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原草案中“飯店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包間費等不合理的費用”的條款最終被刪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解釋刪除原因時表示,河南餐飲行業比較發達,檔次也多元化,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能力選擇餐飲場所。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業經營者是否設定最低消費、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是否收取開瓶費等,屬于經營自主權范疇。
近幾年,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包間費”而引發的爭議,在全國各地都有上演。2006年北京一消費者因自帶一瓶酒被索要百元“開瓶費”將酒樓告上法院,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酒店返還“開瓶費”;2007年2月實施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餐飲、娛樂業的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在全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對“開瓶費”說“不”;此外,江蘇等地在設立餐飲企業行為規范時,也曾因“開瓶費”等問題引發爭議。
餐飲業屬于充分競爭的服務行業,收取服務費用因何會引起爭議?其間的關鍵在于服務費用是否被異化,是否帶有強制性。
所謂收取“開瓶費”、“包間費”的本質,即迫使消費者喪失自由選擇權。也就是說,設置高額“開瓶費”的目的是迫使消費者消費餐飲企業的高價酒水;設置高額“包間費”的本質,是迫使消費者不得不選擇價高的菜品。換句話說,如果“開瓶費”只是幾元錢的服務價格,或者餐飲企業店內的酒水與市場零售價格之間不存在高額價差,那么,基本上不會引發大的爭議。在餐飲企業以高額“開瓶費”拒絕店外同類消費品的競爭之后,其店內的高價酒品實際形成了某種壟斷價格。餐飲企業以批發價格購入的酒品,以遠高于市場零售價的標準,與其店內菜品及其它服務捆綁在一起,對消費者進行帶有某些強制性的銷售。
這樣的銷售行為并不屬于經營自主權的范疇,而恰是市場規范者所必須出面制止的行為。或者說,坐視消費者以選擇就不就餐的方式與餐飲企業艱苦博弈而不聞不問,這樣的市場規范者難免令消費者失望。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價格規范和捆綁銷售向來是市場規范的難點。一方面,通過消費者與餐飲企業之間的博弈很難解決這些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于每個個案進行追蹤管理,也有相當的難度,必然付出極大的成本。這樣一來,在階段范圍內,以立法禁止的形式,對“開瓶費”、“包間費”問題進行規范,有其現實的意義。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消費者對“開瓶費”、“包間費”持有異議,即使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缺失,也并不能成為阻止消費者提起司法訴訟的理由。北京海淀區法院曾做出的司法判決,即意味著餐飲企業收取高額“開瓶費”、“包間費”仍存在敗訴的現實可能。
取消“開瓶費”可能仍將是一個漫長的博弈過程。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也可以與餐飲企業對簿公堂,但博弈的過程可能不乏艱辛。而解決市場糾紛,立法約束是最經濟的手段之一。立法環節的“當機立斷”,則意味著執法環節和市場交易環節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會大大降低。
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