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溫哥華2月21日電 際奧委會有一個“反隱形市場辦公室”,專門負責監管那些想白沾奧運之光,不愿多掏錢卻熱衷于搞“植入廣告”、“隱形市場”的人士。
國際奧委會的“廣告倫理”極為清晰:掏多大的錢做多大廣告,該維護贊助商權益的一定不遺余力去做;但再牛的贊助商都不能突破奧林匹克理念的底線,其一是賽場內嚴禁任何廣告,其二即使是作為“衣食父母”的奧運會大贊助商也絕對不能做“植入廣告”、“隱形廣告”。
國際奧委會前市場總監佩恩在《奧林匹克大逆轉》一書中曾提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到這樣一個例子: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開幕式入場儀式電視直播畫面中,突然背景上出現了一個體育場外一處建筑上閃亮的霓虹燈“M”標志——國際奧委會一家長期贊助商的標志。由于標志正好在各國代表團入場口的背后,攝像機無法避開。佩恩急忙給他的助手打電話,要她趕緊設法關掉這個場外霓虹燈。助手趕到后,發現門鎖樓空。佩恩看著這個始終在電視中閃爍的“M”,急了:“趕緊把門砸開?!敝忠布绷耍骸斑@樣我會被送進監獄的。”佩恩回答道:“如果你再不把霓虹燈關掉,我們都會被送進監獄的。”于是,國際奧委會一位優雅的女官員,砸開了他們親密合作者的大門,終結了這個不知是策劃還是無意造成的“植入廣告”。
冒著“被送進監獄”和得罪“衣食父母”的雙重風險,國際奧委會也不能容忍“植入廣告”和“隱形市場”。在他們看來,允許贊助商搞點小兒科的植入廣告,表面上看提高了贊助商的曝光度,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公眾的反感心理,降低了贊助商和奧林匹克的美譽度和品牌價值,也違反了“奧林匹克不能被商業所控制”的原則。
其實,不獨是奧林匹克大家庭,全世界的“廣告倫理”也是相近的:廣告必須單獨展示,給公眾一個接受或逃避的選擇權,不能化學反應式地與新聞、體育、文藝等融為一體。因此,越是與新聞、節目、演出等融為一體、難分你我的“植入廣告”,越是“不生硬、銜接自然”的“隱形廣告”,越要警惕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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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