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月27日發布公告,對保薦機構申報發行材料的信息披露做出詳細規定,要求自4月1日起,對新申報項目應當在報招股說明書的同時報送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并相應編制工作底稿。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 根據3月27日發布的《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7號――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的工作分別反映在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兩個文件中。其中,發行保薦書主要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條件、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等事項發表意見。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主要反映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的工作過程,包括項目運作流程、項目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說,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側重于過程,發行保薦書側重于結果,二者共同反映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的全過程。
而作為保薦業務的最基礎環節,保薦工作底稿是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發表保薦意見的基礎,也是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明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重要依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相當數量的保薦工作底稿制作簡單,基本上為材料匯編,不能完整反映項目進行的整個過程,對重要事項、公司存在問題和風險的記載嚴重欠缺。
3月27日發布的《保薦工作底稿指引》加強了對保薦工作底稿的規范,要求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所開展的主要工作。
證監會要求,對于4月1日前申報的在審項目,保薦機構應當重新梳理一遍,根據新規則出具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并相應補充編制工作底稿。
據介紹,證監會將在上述兩個規則實施一段時間后,組織專項現場檢查,督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做好相關工作,切實落實保薦制度的各項要求。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兩個規則的發布是完善保薦制度的正常工作,與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和新股發行重啟沒有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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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