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年年初發布的相關數據表明,經營性互聯網服務、網絡接入服務、遠程購物、培訓服務及餐飲服務類投訴,位居消費者投訴量前五位。
具體到服務投訴類中,以網絡游戲、共享經濟等為主要服務項目的經營性互聯網服務投訴量躍居第一位。
這意味著,以往電商平臺被投訴的假貨問題,已經被服務類投訴所取代。對行業而言,酒企紛紛在第三方電商平臺上開設旗艦店的大潮下,假貨的生存空間已經被擠壓。但與此同時,一些此前在金融投資行業頗為盛行的會員制平臺,卻有可能成為酒業新的糾紛熱點。
金融投資爆雷的余波
前幾年在金融投資業持續不斷的爆雷風波,已經蔓延到了酒行業。
2月初,在疫情持續期間,酒德利平臺投資方河南酒之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公司已經負債累累,加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的發生,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根據該企業的安排,因故無法經營后,遺留問題采取兩種辦法解決:如果會員在公司APP上剩余積分和收到的貨物總價值相等,或者后者大于前者,雙方互不追究;公司APP上剩余積分和收到的貨物不能持平的會員可聯系公司,公司將按剩余金額給予同等價值的酒或者其他商品,并留下了聯系電話。
但這種善后模式注定了會引發糾紛。據相關知情人透露,這家采用會員制的平臺,擁有會員達數萬之眾,且每名會員都有或多或少的資金投入其中,涉案金額或可達上億元之巨。
根據多名會員的投訴,這個平臺采用的是類似于“人拉人”的投資會員制,投入一定費用后,可在酒德利平臺參與“一買二賣”掛售,而平臺前期給予會員的承諾,也都包含了極高的投資回報率與前景。酒德利不止有會員,還設有線下門店。據悉,僅河南鶴壁市,就有500多人組建了維權群,涉及金額,每個人從一萬到十萬元不等。按照這個比率推算,平臺涉及的整體金額應當在億元以上。
爆雷后,不斷有會員報案、維權,該平臺也被質疑采用“傳銷”模式。觀峰咨詢首席戰略專家、中國人民大學企業重構與重生理論課題組組長楊永華指出,判斷是否傳銷有兩個標準:一看商品是否用于最終消費,酒德利“一買二賣”掛售,酒已經不是消費品而是一種交換工具;二看商品價格是否偏高,酒德利將一箱普通白酒賣到3000多元,大大超出正常市場價格。因此,酒德利商業模式下,酒品更多成為一種道具。
據了解,酒德利平臺于2019年下半年上線,運營尚不足一年。有業界人士指出,實際上,這是從金融行業蔓延過來的模式。
電商維權熱點轉移
B2C電商模式初起時,假冒偽劣酒品曾是維權的重點,隨著知名電商平臺正規化、規模化的推進,此類型投訴與維權已經逐漸減少。
維權的熱點正在轉移,轉向于其他采用新模式的平臺或新電商,且多為投資或預付模式。今年年初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相關信息顯示,在所有維權案件中,預付式消費問題愈演愈烈,部分商家卷款跑路涉嫌詐騙。
在陜西市場,經銷商朱先生曾遭遇過一次投資誘惑——相熟的朋友拉攏他參與一個新會員制的平臺,只要繳納3萬元,即可享受平臺內幾款酒品的免費贈送服務,按照約定,平臺會在5年內分期回贈酒品,按照其回贈的數量折算,這些產品的實際價格遠低于其市場價格。
與此同時,這個平臺承諾,朱先生若拉來其他會員,還可享受相應比率的分紅,這幾層針對會員的回饋機制計算下來,可謂十分劃算。但是朱先生幾經考慮,拒絕了這一邀約。
在他看來,預付制本身就存在風險,更何況平臺將回贈周期設定在5年,而拉人頭獲分紅的形式,有傳銷的嫌疑,過高的回報與過長的周期,加上類“傳銷”模式,讓朱先生產生了質疑。
實際上,朱先生面對的投資模式,與剛暴雷的酒德利有共通之處——高額回報、會員制、人拉人,不同等級的返點分紅,這被看作是金融傳銷模式在酒業的蔓延。
在2018年,以高利、高回報為吸引的諸多金融投資平臺紛紛爆雷,包括錢爸爸、牛板金、唐小僧、投之家等等為代表的P2P互聯網金融平臺。
業界有觀點認為,由于酒業運營模式相對傳統,因此對于從金融行業衍生、蔓延過來的這種以高回報相誘、采用“擊鼓傳花”模式的投資平臺,存在著認知不足的問題,因而這種新生的平臺屢屢得手,讓不少消費者和商家投入其中。
電商維權面臨新難點
除了這種先天自帶傳銷屬性的平臺之外,酒業電商的一些新模式也同樣成為維權熱點。在《電子商務法》實施一周年之際,許多新的維權案例被納入到法律界研讀的范疇之內,也引發了酒業人士的關注。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電子商務法》中,有關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相關法條有待繼續細化。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按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分類,類似于天貓、京東等大型電商平臺都被納入其中,但是對于線下從事經營的自建網站經營者,法律未提出新的要求。與此同時,APP類型的電子商務平臺日益廣泛,有許多平臺僅具有APP形式,而無PC端網站平臺的經營。因此,專家認為需要對APP電子商務平臺進行單獨的界定和規制,尤其是要統一認定標準和登記規范。實際上,許多爆雷的金融平臺、酒業電商平臺,都屬于有APP但是無網站平臺的類型。
抖音平臺的崛起,讓直播帶貨成為風潮。2019年被稱為“電商直播元年”,李佳琦、薇婭等帶貨主播風生水起,成為網紅界新“頂流”,許多酒商同樣上了這一趟“帶貨”車。這種銷售模式的革新給相對滯后的法律帶來難題,在一年前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并未對這種新模式做出明確規范。這種空白讓維權變得更困難——涉及多重主體模式下不同主體的定位問題,用戶從直播平臺看到直播者發布推廣的商品,點擊商品鏈接又跳轉到第三方,或者是直播平臺下的電商平臺小店,小店又是一個電商平臺,或者是關聯公司、子公司,此外還有第三方的電商平臺、直播者,直播者是網絡代言人還是商品的代理商……
按照法律界的說法,這種主體認定涉及到責任劃分,若主體不明,則消費者可能無法有效追責。在法律人士看來,目前法律規范滯后于電商交易模式的發展,主要是立法速度無法趕上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發展方式,對酒業而言,企業和商家如何在有效利用“直播帶貨”的同時,也注意規避糾紛,是追逐利潤的過程中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