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借低價購買假茅臺高價出售發筆橫財,結果貨物剛運抵江陰就被執法部門查獲。4月8日,江陰市法院審結這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被告人金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同時,扣押在案的假冒“貴州茅臺”牌商標白酒予以沒收。
32歲的貴州籍被告人金某在江陰從事煙酒生意。2009年9月,他回貴州探親時,朋友“小朱”向他推薦購買一批假冒的“貴州茅臺”。金某發現假酒單從包裝上看,很難識別真假,而且貼有防偽標志。于是,金某以每瓶100元的價格購買了180瓶假冒“貴州茅臺”,200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金某在江陰錫澄高速公路北出口處接收該批酒時被無錫市江陰工商行政管理局當場查獲。經江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批假冒茅臺酒的正品價格為194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金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金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法官指出,“貴州茅臺”是“中國馳名商標”,得到法律保護。被告人欲銷售的假酒,單從包裝上看,消費者很難識別真假,而且這些假酒也貼有防偽標志,如果沒有專業的打假知識或品酒能力,很難察覺,可見茅臺酒造假呈現專業化、集團化的特點,這就要求政府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
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