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白酒產品中,仍存在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多半是甜味劑的添加問題。白酒產品中禁止使用糖精鈉,但仍有少數生產加工單位為增加或改變白酒的口感,只考慮經濟利益,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首席研究員陳晨指出,中低端白酒銷售范圍較廣,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很多企業在勾調過程中采用含有糖精鈉的除苦劑、調酒劑和香精等,或者從其他廠家采購來的原酒中含有糖精鈉等甜味劑,因而造成產品甜味劑超標。
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甜味劑的使用范圍和最高限量,規定酒類產品中除配制酒種可限量添加糖精鈉、甜蜜素、適量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種不得使用甜味劑。
按照上述規定,黃酒、葡萄酒屬于發酵酒,因此,均不允許添加食品添加劑。同時,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中規定,優級、一級、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發酵物質,糖精鈉等甜味劑不屬于自身發酵物質,因此也不得加入。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周思然指出,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添加劑在白酒產品中的存在問題將越來越受到重視。作為酒企,應該對生產過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劑的來源、用量等做好紀錄,以備翻閱和檢查。
周思然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對進入本省、本市、本縣等的添加劑做好備案工作,對本區域的食品添加劑廠實行銷售通報制度。同時,對食品添加劑的添加情況應該在標簽上如實標明,讓消費者有知情權。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碩霖指出,一直以來,我國白酒中的添加劑問題都比較混亂,標準滯后于產業的發展,以致于一些企業打起了“擦邊球”,不僅違規添加糖精鈉等甜味劑,也未在標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簽上詳細標明添加劑的添加情況。《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必將大大推進白酒中添加劑問題的解決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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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