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視窗4月20日電:天津市某酒廠與一家餐廳簽訂啤酒經銷合同,酒廠支付2萬元“進店費”,餐廳進貨一次,賣出啤酒15箱,且未支付貨款。后酒廠起訴要求餐廳負違約責任,一審勝訴。
2008年11月4日,位于本市河東區新開路的一家餐廳和本市某酒廠簽訂旗下某品牌啤酒進店經銷合同一份,約定:酒廠須一次性向餐廳提供“進店費”2萬元;自合同簽訂起一年內,酒廠保證為餐廳及時供貨;餐廳連續30天內不進貨則視為違約。違約責任約定為:在合同期內,如餐廳不按約定履行合同,酒廠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餐廳一次性全額退還進場費用2萬元,且按雙方已經發生的銷售金額的20%,部分向酒廠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次日,酒廠交付了2萬元“進店費”,并提供啤酒15箱,供貨價值1380元。此后,餐廳再未進貨。
酒廠為此起訴餐廳。東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餐廳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判處原被告簽訂的經銷合同即日解除,被告退還原告“進店費”2萬元,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380元,支付違約金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