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廣安市工商局直屬分局對城南個體工商戶黃某銷售突出使用有“貴州茅臺集團”字樣、侵犯“國窖”、“黑牌”注冊商標專用權酒的行為,依法處以罰款10000元,并沒收假冒貴州茅臺集團國家機關后勤采購特供酒4瓶、假冒國窖1573酒6瓶、假冒黑牌蘇格蘭威士忌5瓶。
經查,2009年2月24日,黃某經四川省廣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廣安城南從事酒水經營。同月,黃某從廣安城南謝某處以70元∕瓶的價格購進貴州茅臺集團國家機關后勤采購特供酒4瓶,以460元∕瓶的價格購進國窖1573酒6瓶,再將貴州茅臺集團國家機關后勤采購特供酒標價138元∕瓶、國窖1573酒標價500元∕瓶擺放在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2009年2月底,黃某又從成都華豐市場以200元∕瓶的價格購進黑牌蘇格蘭威士忌5瓶,標價280元∕瓶對外銷售。黃某銷售的“貴州茅臺集團國家機關后勤采購特供酒”包裝上突出使用有“貴州茅臺集團”字樣,國窖1573酒和黑牌蘇格蘭威士忌包裝上分別有“國窖”、“黑牌”商標。2009年3月,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4瓶“貴州茅臺集團國家機關后勤采購特供酒”不是該公司生產。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6瓶國窖1573酒為假冒產品。經“黑牌”注冊商標注冊人委托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鑒定,上述黑牌蘇格蘭威士忌也為假冒產品。直屬分局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上述處罰。(賀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