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開瓶費是霸王條款,開洋酒貴過國酒更無道理
開瓶費已經(jīng)有了法院判例,是酒樓敗訴”,在本報要聞版昨日刊登了《同樣開瓶服務(wù),洋酒憑什么貴一倍》的報道后,廣東省消委會特約律師黃志威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開瓶費本來就沒有法律依據(jù),站不住腳,洋酒價格貴過國產(chǎn)酒更是毫無道理,而這種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亂收費現(xiàn)象當然不可能出現(xiàn)政府指導(dǎo)價。
“開瓶費在法律上沒有界定,但是并不能成為餐飲酒樓隨意收費的依據(jù)。”黃志威告訴本報記者,早在2007年,已經(jīng)有消費者狀告酒樓收取開瓶費勝訴。按照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消費者與酒樓是處于平等的主體,因此價格的制定必須是雙方共同認可。
對于有些酒樓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允許,黃志威認為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誤讀。“開瓶費不是不可以收,但是必須事前公示。消費者在明知開瓶費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坐下來吃飯,就是一種雙方經(jīng)過了充分協(xié)商后的價格認可。”而現(xiàn)實情況中,開瓶費往往是消費者最后被迫進行的消費。雖然廣東省物價局方面表示,如果餐飲酒樓在事先出示了開瓶費,不算違法不算欺詐。但是消費者往往不滿意的情況是,已經(jīng)坐了下來消費,或者是已經(jīng)消費完后才得知開瓶費這一收費條款。開瓶費成為一種強制性的霸王條款。
據(jù)記者了解,一些餐廳的開瓶費以很多形式存在,如按照賬單總額的15%加收,也有按每桌加收,也有按照洋酒、紅酒和白酒的不同分類來收取開瓶費。但是消費者往往在消費過程中處于弱勢。黃志威還認為,消費者帶的酒并不屬于餐廳酒樓的產(chǎn)品,并且消費者選擇某一餐廳酒樓消費時,已經(jīng)為其帶來了一定的利潤,因此消費者在消費自己的酒時,沒有理由要交納開瓶費。
編輯: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