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簡先生接到酒店通知,要求其在1個月內把酒店消費卡內的所有余額在該酒店經營場所內消費完畢,否則該卡將宣布作廢。簡先生交涉未果,便投訴消委會和信訪部門,日前,案件在消委會調解下得到圓滿解決。
去年5月,簡先生在市橋清河中路某酒店預付了300元購買了一張洗衣卡(該卡沒有約定使用時效),至今年1月31日,該卡尚有余款124.6元。這時,該酒店通知簡先生,要求其在1個月內把消費卡內的所有余額款項在酒店經營場所內消費完畢,過后該卡將作廢。簡先生認為這種做法不妥,向該酒店提出異議,要酒店繼續履行洗衣義務,或退還卡內余款124.6元。雙方協商未果,簡先生遂向區消委會投訴,經市橋工商所調解未達成協議。2月13日,簡先生向區信訪局投訴,區信訪局將投訴信轉交區消委會處理。
區消委會接到投訴后,派出工作人員即到該酒店了解情況,得知該酒店由于電腦財務系統故障及升級需要,洗衣消費卡原有的記錄將不再保留,故須對原有數據進行清理,因而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把卡內余額消費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是退回預付款;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承擔預付款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工作人員依法說理,指出該酒店自行規定洗衣消費卡失效的行為是錯誤的。該酒店于是同意再延長簡先生一個月的消費期。簡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